(2017)粤0307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陈某某、陈某、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陈某某,陈某,蔡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096号申请人:洪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被申请人:陈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蔡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某某诉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蔡某某名下价值2500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2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蔡某某名下价值共25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某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冼定航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