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洛都医学、洛都格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都医学,洛都格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7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洛都医学,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人洛都格九,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都医学、洛都格九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璜瑜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洛都医学、洛都格九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别墅区东二路1号被害人姚某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4600元、一枚5元纪念币、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个双肩背包(均无法估价)。2017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洛都医学、洛都格九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一租房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洛都医学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70元和5元纪念币发还被害人姚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洛都医学、洛都格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吉某的证方,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洛都医学、洛都格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被盗赃款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被告人洛都医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被告人洛都格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洛都医学、洛都格九共同退赔被害人姚经伟3330元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