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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广志与赵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志,赵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329号原告:丁广志,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赵晨光,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丁广志与被告赵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丁广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丁广志负担。审判员  牛占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