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广志与赵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志,赵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329号原告:丁广志,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赵晨光,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丁广志与被告赵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丁广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丁广志负担。审判员 牛占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