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兆春、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春,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何兆春,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12508。法定代表人王锡成。申请执行人何兆春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购房款233148元和违约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涉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对查封的B区205、206室进行了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经本院对市场承租户的租金交纳情况进行调查,配合调查的承租户反映已支付租金或以租金抵偿债务。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