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艳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科宁路777号(汉德森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系公司员工),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艳玲,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再审申请人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艳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汉德森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手册上已载明,季度考核主要对员工季度月度KBI、KTI指标和月度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只有全部完成上述三部分的工作才能取得季度考核得分,未完成其中任何一部分工作,当然不能取得季度考核的结果,就不能发放绩效工资。而被申请人工作未满三个月,无法完成季度指标,不应给季度考核这一部分的钱。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绩效工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王艳玲提交意见称,在2015年时我们是季度考核,考核评分一个季度评一次。但自2016年1月起就变成了按月考核,按季度发放,有考核表予以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八章培训与考核规定载明,季度考核主要对季度KPI指标、月度KPI指标和月度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侧重进行过程性考核。员工手册的该项内容无法证明工作满一个季度是支付绩效工资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工作满一个季度为由,请求不支付被申请人2016年4、5月份的绩效工资,理由不充分,原审不予支持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