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刁强、邬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强,邬书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32号申请人:刁强,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邬书勇,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刁强与被申请人邬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刁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邬书勇的银行存款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刁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申请人刁强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282号银色星座1号楼1501室(第15层)的房产。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邬书勇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理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