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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苏12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耙子一根、木棍一根、锤子一把、洋锨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阿林审 判 员  徐 佼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