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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罗昌荣与罗昌仁、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荣,罗昌仁,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392号原告:罗昌荣,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被告:罗昌仁,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罗昌仁。被告:成都市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昌仁。原告罗昌荣与被告罗昌仁、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罗昌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昌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