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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旭红与陈祝,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旭红,陈祝,吴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66号原告:曾旭红,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祝,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吴海涛,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曾旭红与被告陈祝、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曾旭红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曾旭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旭红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