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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奚道彬申请奚玉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道彬,奚玉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特75号申请人:奚道彬,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奚玉林,住吉林省长春市。代理人:奚道友(系被申请人奚玉林儿子),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人奚道彬申请认定奚玉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奚道彬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奚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现奚玉林77岁,由于常年脑血栓卧床不起,已经无法辨认任何人,不能进行言语表达。2017年3月23日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奚玉林77岁,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B区4栋2门501室。奚玉林与奚道彬为父子关系。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中心【2016】法精鉴字第F03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奚玉林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重度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奚玉林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重度血管性痴呆),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认知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奚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