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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林建设、陈建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设,陈建辉,张梅娥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设,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辉,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梅娥,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三)。上诉人林建设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辉、张梅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279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建设于2017年4月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建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设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建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章 毅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