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282郭桂根与郭克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根,郭克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4282号原告:郭桂根,男,195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克忠,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庆,常州市钟楼区广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桂根与被告郭克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郭桂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克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桂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根撤回对被告郭克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桂根负担。审 判 长 施桂芳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人民陪审员 黄桃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