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汤某某、孙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汤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财保6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申请人:汤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路。被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路。申请人郭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某某位于杨凌示范区五湖路某某小区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陕西某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杨凌法诉保函字第008号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汤某某位于杨凌示范区五湖路某某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武 鑫人民陪审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 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