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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世甫与崔建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世甫,崔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29号申请人殷世甫,男,生于1969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崔建安,男,生于1978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殷世甫与被执行人崔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52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