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和平、陈翠群、梁顺生、邓苏连、刘伯胥、苏国秀、新邵县新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孙和平,陈翠群,梁顺生,邓苏连,刘伯胥,苏国秀,新邵县新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号。负责人莫阳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和平,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陈翠群,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系被执行人孙和平之妻。被执行人:梁顺生,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邓苏连,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系被执行人梁顺生之妻。被执行人:刘伯胥,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苏国秀,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系被执行人刘伯胥之妻。被执行人:新邵县新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刘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和平、陈翠群、梁顺生、邓苏连、刘伯胥、苏国秀、新邵县新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翠群11900元、梁顺生9000元、邓苏连35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