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薄利五金水暖店、唐日东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18号丹东市振兴区薄利五金水暖店、唐日东: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薄利五金水暖店与被执行人唐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薄利五金水暖店与被执行人唐日东已自行解决,执行费125元已由被执行人唐日东承担。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