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永全与王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全,王晓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704号原告:高永全,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蔡新建,浠水县团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诉求、和解或撤诉;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活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义务款。被告:王晓路,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全与被告王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永全负担。审判员 :何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