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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胡跃国与詹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国,詹明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62号原告:胡跃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詹明君,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胡跃国与被告詹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苏义荣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