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胡跃国与詹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国,詹明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62号原告:胡跃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詹明君,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胡跃国与被告詹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苏义荣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