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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霖与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霖,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089号原告:周英霖。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巨平,一般授权。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儒,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周英霖与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周英霖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英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霖撤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周英霖负担。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孝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