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黎石养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石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74号罪犯黎石养,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出(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石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黎石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石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石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石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