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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涛10000.00元应补缴的社会保险(已给付),本案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