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牟雪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雪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雪健,男,1991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郭训富,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雪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牟雪健及其辩护人郭训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牟雪健以号码136××××0550的手机为联络工具,与付心华联系后窜至中山市港口镇建达生活区路口处,交付毒品1包给付心华,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付心华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接着付心华携带上述购得的毒品到港口镇兴港南路26号205房内与金某共同吸食,后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丢弃在该房厨房窗外地上的已被部分吸食的毒品1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晚上8时许,牟雪健在中山市西区海鲜城门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缴获上述作案工具手机1台。归案后,牟雪健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牟雪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雪健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牟雪健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牟雪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牟雪健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雪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作案工具OPPOA33手机1台(号码为1368025****),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