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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李沧区喜爱影像婚纱摄影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李沧区喜爱影像婚纱摄影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慧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沧区喜爱影像婚纱摄影馆(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燕,系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员工。申请执行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区喜爱影像婚纱摄影馆(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商标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提起司法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经查被执行人李沧区喜爱影像婚纱摄影馆(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已被注销,法定代表人刘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黄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