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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周梁,黄明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周梁,黄明凤,周孟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113号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负责人李庆忠,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梁,男,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明凤,女,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周孟亮,男,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周梁、黄明凤、周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平县梁山街道万兴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胡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