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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衡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衡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377-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衡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衡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