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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书强与侯英杰、谢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强,侯英杰,谢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173号原告:王书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侯英杰,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被告:谢茁,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英杰,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书强与被告侯英杰、谢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强、被告侯英杰、被告谢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书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侯英杰与谢茁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5日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有侯英杰签字,约定一个月内偿还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侯英杰、谢茁辩称,对欠款事实及借条原件一枚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英杰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枚,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侯英杰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欠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谢茁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英杰、谢茁欠原告王书强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侯英杰、谢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