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阳范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阳范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774号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隆回县六都寨镇。法定代表人:谢龙,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岩口乡。被告:阳范伟,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荷田乡。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范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回县六都寨永昌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邹亚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