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与王忠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牧业局,王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8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市桥街6号。法定代表人:郝明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扎兰屯市草原监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蔚淑东,扎兰屯市草原监理所副所长。被执行人:王忠德,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扎农牧(草原)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江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晓刚、马维峰参加评议,叶晓刚主审,并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于2016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忠德作出了扎农牧(草原)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询问当事人、证人、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相关证实材料”的基础上,认定:王忠德在扎兰屯市达斡尔民族乡满都村农业组西山外草场”N47.473153、E122.99810处和N47.9668、E122.99762处及N47.9676、E122.99833处”非法开垦草原14.6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对王忠德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其2016年5月15日前种植多年生优质牧草,恢复植被,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4月1日将该决定书交由达斡尔民族乡满都村书记刘廷江转送给王忠德,在处罚决定书中交代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收罚款的内容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期限等事项。现因被执行人王忠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忠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向法院提供了处理王忠德非法开垦草原案行政案件卷宗一册和催告王忠德履行情况的材料,卷宗中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核实的证实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了王忠德非法开垦草原违法事实;卷宗中的”举报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申请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对王忠德非法开垦草原案件的处理程序合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忠德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开垦14.6亩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对被执行人王忠德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上存在问题,表现为:向王忠德送达处罚决定时,交由村书记代为转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卷宗中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参加通知书,表明王忠德不服处罚决定,已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卷宗中并未体现该案复议审理结果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扎兰屯市农牧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忠德作出的”扎农牧(草原)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于2016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忠德作出了扎农牧(草原)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江峰审判员 叶晓刚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秋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