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付少旺与宋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少旺,宋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付少旺。被执行人宋延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