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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钱清平与李强、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清平,李强,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680号原告:钱清平,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2号楼2339-2340号。注册号500113300026064。主要负责人:左华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及16F-1号、16F-4号、18F-1号、22F-3号、22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940644。主要负责人:周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清平诉被告李强、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钱清平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清平的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原告钱清平申请缓交),减半收取为470元,由原告钱清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严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