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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兴碧、廖正兰、何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蒲兴碧,廖正兰,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财经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6624614X。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蒲兴碧,男,生于1966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廖正兰,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东,男,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蒲兴碧、廖正兰、何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东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新阳街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东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新阳街支行的账户存款4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