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与唐金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唐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金根,男性,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唐金根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金根就债务履行达成分期给付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民初1449号罚款决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分期给付承诺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