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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鲁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662号原告:鲁某,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韩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鲁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鲁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3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