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前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前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前平,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址同上。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前平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前平伙同吴某1、刘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中旬开始,通过印发涉黄淫秽卡片及利用手机微信、手机陌陌等交友工具寻找嫖客,并与嫖客商定嫖资价格、获取嫖客的信息(如联系方式、住址),联系好以后便通知卖淫女周某某(外号小姨妹)、王某1和黄某某(外号小露露)等人,并由介绍人将卖淫女带到嫖客居住的地点实施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由介绍人与卖淫女平均分配,介绍人再将获得的非法收益按照吴某1、刘某、郝前平三人均分的方式进行分配。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O月9日,被告人吴某1、刘某、郝前平共计介绍他人卖淫191次,卖淫总获利68710元,吴某2、刘某、郝前平三人共分得赃款34355元,目前吴某1、刘某、郝前平已将犯罪所得全部挥霍。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郝前平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郝前平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郝前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郝前平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郝前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郝前平伙同吴某1、刘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印发涉黄淫秽卡片及利用手机微信、手机陌陌等交友工具寻找嫖客的方式,联系好嫖客与卖淫女后,将卖淫女带到嫖客居住的地点实施卖淫活动。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O月9日,被告人吴某1、刘某,郝前平共计介绍他人卖淫191次,卖淫总获利68710元,吴某2、刘某、郝前平三人共分得赃款34355元,郝前平分得11452元,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郝前平的供述;2、证人瞿某、王某2、周某,4的证言;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4、被告人郝前平人口信息表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前平与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微信、陌陌等交友工具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郝前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前平分得赃款系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前平犯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前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郝前平个人的违法所得11452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胜权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XX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