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美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琳,朱映桃,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李建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36号原告王美琳,女,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正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被告朱映桃,女,194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25—26楼。法定代表人刘朴。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宏良。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国琪,男。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伟国。第三人李建新,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琳与被告朱映桃、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第三人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李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美琳与被告朱映桃、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第三人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李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