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9号军工南院2幢1单元10104室。法定代表人:凌小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男,员工,住。原审被告: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号中陕国际大厦13层05室。负责人:衡青忠,该公司行政负责人。上诉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易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