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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中磊、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磊,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1号申请执行人:赵中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沈凯,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赵中磊与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中磊尚有款项506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沈凯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860元、执行费7460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沈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来沈凯采取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栋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