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某租赁公司与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租赁有限公司,钱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429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中决定的对钱某某所有的车架号为LFCNPG6P1B2002850,型号为SYM5468JQZ(STC900)的汽车起重机一台进行扣押,2017年3月27日本院已经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并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继红审判员 赵周锋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