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洪友,王海霞,李栓柱,丁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C。法定代表人:张恩杰,分行行长。代理委托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火车站东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5898259F。法定代表人:李洪友。被执行人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323583-2。法定代表人:孙洪义。被执行人李洪友,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景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景县。被申请人李栓柱,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景县。被执行人丁志云,女,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现住景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洪友,王海霞、李栓柱、丁志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4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