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世有与谢中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有,谢中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587号原告李世有,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谢中文,男,1979年11月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李世有诉被告谢中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世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世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世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