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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世有与谢中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有,谢中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587号原告李世有,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谢中文,男,1979年11月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李世有诉被告谢中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世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世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世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