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德昌与曲伟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昌,曲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昌,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曲伟新,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黄德昌与曲伟新租赁合同纠纷(2016)吉02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6716.64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曹国光审判员王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张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