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家顺、张翰林等与朱齐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顺,张翰林,朱齐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号原告黄家顺,男,汉族,2002年12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黄喜良,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原告张翰林,男,汉族,2002年7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东良,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被告朱齐昌,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家顺、张翰林诉被告朱齐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下发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原告黄家顺、张翰林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黄家顺、张翰林未按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庆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