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602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602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唐某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正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