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新民初字第8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成都丸石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众旺科技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丸石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巫山县众旺科技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陶俊,何小庆,邱先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高新民初字第8045号之二原告:成都丸石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乡红光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罗孝庆。委托代理人:倪元新,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巫山县众旺科技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10楼。法定代表人:陶俊。被告:陶俊,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何小庆,女,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邱先邵,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对原告成都丸石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山县众旺科技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陶俊、何小庆、邱先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高新民初字第8045-1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高新民初字第8045-1号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行的“(2016)高新民初字第8045-1号”更正为“(2016)高新民初字第8045号之一”。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炼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