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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骆正元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正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531号原告:骆正元,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陈碎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正元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施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