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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沈爱雨、李文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爱雨,李文姣,徐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26号申请人:沈爱雨,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文姣,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徐合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文姣分别于2016年6月4日、2016年6月9日向申请人沈爱雨借款7万元、5万元,共计12万元。约定利息1.5%,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对此借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二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申请人沈爱雨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合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三八路东段名胜小区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并提供申请人沈爱雨之丈夫刘智慧名下的鲁R×××××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爱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合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三八路东段名胜小区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查封刘智慧名下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