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坚忠与柳海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忠,柳海翔,厦门市房博士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89号之一原告:李坚忠,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海翔,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厦门市房博士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382号2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38528E。法定代表人:曹德。原告李坚忠与被告柳海翔、第三人厦门市房博士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坚忠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坚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坚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坚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