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志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新,男,1979年10月30日生,住阳泉市。199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臻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王志新伙同王某(已判刑)到平定县巨城镇盗窃香烟,价值共计2563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王志新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作了如实供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志新伙同王某(已判刑)到平定县巨城镇政府附近郗某经营的宏发小卖铺买烟时,因敲门无人应答,遂破窗入室,盗窃软中华、芙蓉王等牌香烟,价值共计2563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王志新被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志新主动到平定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平定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三中队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平定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志新在平定县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的详细经过;(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4)同案犯王某供述及本院(2014)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志新参与盗窃及同案犯王某已被判刑等相关事实情节;(5)被害人郗某、贾某陈述证实被盗财物情况;(6)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7)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阳公(西禁)强戒决字[2007]第伍号强制戒毒决定书、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1999]阳矿法刑初判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志新前科劣迹等相关情节;(8)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新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志新在被列为网上逃犯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赵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