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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越越申请执行吕平等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越,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陈越越。被执行人:吕平。被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五层501-9至501-15。法定代表人:徐自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538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九万八千七百九十三元五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平应负担的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元及逾期还款罚息(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暂计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的逾期还款罚息为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二百二十元;并以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零点零六计算,负担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违约金(自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起,暂计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元;并以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零点零二计算,负担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代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吕平、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史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