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邱巍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巍,李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510号原告邱巍,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诉讼代理人沈殿环,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萍,女,199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巍与被告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邱 立人民陪审员 孙国庆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凤玲 来源:百度搜索“”